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驳回起诉,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要分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间的,根据法释〔2000〕18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第二,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者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应当适用法释〔2000〕18号第3条的规定,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种情况属于原仲裁裁决有根本性错误,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实质上撤销了原仲裁裁决,不存在恢复仲裁裁决书效力的问题。
这里面涉及一个比较早的司法解释,很多对不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可能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因此,特别列明。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部分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111页至112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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