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及待遇

发表日期:2022-01-27 09:16:44发表人:安大法援

作者丨王晨曦

机构丨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 律 分 析

       在工伤职工的处理中,停工留薪期是无法避开的问题,停工留薪期有多长,在0.5此期间又享有哪些待遇?就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析并给出合规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1】。可见停工留薪期的前提是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病,即只有发生工伤后才可能进入停工留薪期,这也是停工留薪期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根本性区别,大家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二者在期限、待遇、期满后的处理均是不同的。


2. 停工留薪期有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可见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需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无法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湖北等地区规定是由用人单位发给病假工资【2】。 

       实务中尤为重要的问题是,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我们知道最长的时间了,那么到了每一个具体的工伤职工身上,个体的期限该如何确定呢,各地一般对此问题会作出专门规定。例如在北京地区,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3】。而在江苏地区,则根据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4】。对于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有异议或者是否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有争议的,各地一般规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比如云南省规定,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延长或有争议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自然终止【5】。而天津地区则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等相关材料向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6】。


3. 停工留薪期间享有哪些待遇

       首先是工资部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7】。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除固定的基本工资外,是否包含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浮动发放的部分呢?

       这个在实务中各地处理还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在上海地区,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8】。而在广州地区,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在这里是没有进行区分和剔除的,即要根据职工平均收入严格计算【9】。实操中用人单位需掌握各地就该问题的把握尺度。

       其次是护理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这里亦引申出一个问题,即根据条例规定,护理的工作原则上是由用人单位来负责的,用人单位可派人或雇佣专业的护工提供护理服务,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直接提供护理服务,是否可以采取支付护理费的方式来代替呢,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方也是出台了相应的细则进行明确。

       例如在安徽地区,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而浙江地区,除明确规定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外,亦可采取由工伤职工的近亲属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的方式进行,在操作上可谓更为灵活,也更加贴合工伤职工的实际需要【11】。

       最后是解雇保护,比如北京、河南等地区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12】。


参 考 案 例

       在李某与ZS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中 【1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3日,李某在缅甸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2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有:“被鉴定人:李某……单位名称:ZS公司, ZS公司于2017年02月04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李某同志的鉴定、确认结论是: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陆级。”

       2020年6月3日,李某以ZS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ZS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 396元、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1 547元等多项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经工伤鉴定为6级伤残,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李某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ZS公司称李某回国后工资为8105.3元,应按该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李某工资表的应发工资项,李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 651.79元,故ZS公司应按每月12 651.79元标准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51 821.48元。根据李某工资表,ZS公司对除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以外的其他扣减项目未作出合理解释,不应认定为合理扣款,不应计入李某已得收入。故法院认定ZS公司已向李某支付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工资109 319.06元,存在42 502.42元工资差额。仲裁裁决ZS公司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1 404.68元,李某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裁决,法院予以确认。对于ZS公司要求不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上述判决内容亦予以维持。


合 规 建 议

      1、停工留薪期作为工伤职工基本待遇的重要保障,在实践中有较多问题需要用人单位注意,如停工留薪期时长的确定、停工留薪工资待遇的发放、护理义务等等,上述问题在各地均存在不同的裁判尺度,用人单位在实操时需了解当地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停工留薪期涉及到期限确定、留薪期延长等事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需配合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医疗或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等医疗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于期限有争议的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避免因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导致自身的权益受损。



参 考 文 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必须在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病假工资。

【3】《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5】《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首次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自行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延长或有争议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自然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或康复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应视其伤病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科学处理好伤病与工作岗位的关系;各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6】《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回执单》(附件4)等相关材料向管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延长的书面结论,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7】《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8】《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9】《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10】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1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12】《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3】 (2021)京02民终1300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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