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员工职务行为侵权,外包单位和派遣单位责任有不同

发表日期:2022-02-15 09:05:11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

       最近,接到一个A人力资源公司的电话咨询。A人力资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外包协议,A公司将员工派到B公司干活,B公司安排这个员工到客户单位C公司的仓库整理货物。结果员工在C公司仓库干活时抽烟,引发火灾,造成C公司若干损失。A公司咨询的是,自己是否需要担责?


法律关系分析

       这是员工职务侵权行为,单位是否要担责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该规定,员工履职过程中的职务侵权,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担责后能否向员工追偿,应根据主观状态区分。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以追偿,若是一般过失,不能向员工追偿,属于单位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员工职权侵权行为,用人单位需要担责。

       但,劳务派遣不同。劳务派遣中三方两层,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有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并非给派遣公司提供劳动;劳动者给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与用工单位并无劳动关系。被派遣的劳动者若发生职务侵权行为,谁来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毕竟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谁管理、谁负责;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才会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外包VS派遣,责任不同

       回到本案中,如果A公司与B公司是业务外包法律关系,B公司将业务外包给A公司,A公司为了完成外包业务,派员工到C公司仓库干活,那么应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由A公司担责,与B公司无关。如果A公司与B公司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那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B公司担责,A公司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担责。


透过现象看本质

       问题来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外包,还是派遣呢?如果签订的是外包协议,但实际上是劳务派遣,怎么处理呢?我认为法律关系的审查,应该穿透外包协议,回归到实际本质。若查明是假外包真派遣,最终还应按照劳务派遣来确定责任,由用工单位担责。

       发生员工职务侵权,外包和派遣单位担责不同。若是外包,应由外包单位担责;若是派遣,应由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才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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