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对劳动者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予以撤销。其撤销后的效力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的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恢复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然恢复。劳动者应继续工作。还有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等。以上观点与做法值得商榷。以上做法已超出了本条所规定的内容,而且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其具体的用人权利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方面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用工形式等。依照《劳动法》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方式就是双方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为当事人设立该权利。而且即使人民法院违背当事人意愿判决双方当事人恢复劳动关系,在现实中也无法履行。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就劳动争议内容重新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了争议,所以在人民法院将用人单位的错误决定撤销后,双方就应该恢复到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的协商解决的状态上,双方应依照《劳动法》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对其争议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例如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不继续履行如何解除,解除合同责任如何认定等协商不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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