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有劳动合同不一定有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22-04-13 09:41:36发表人:安大法援

       原创 法运讲堂

       笔者之前分享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作用,可以很好地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支付二倍工资支付的风险。那么,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书面的劳动合同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吗?今天通过一则案例为小伙们分享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小胡主张:2017年11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A公司,负责为公司引进投资与项目合作方等相关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主张:认可劳动合同上落款签字是公司所签,但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融资需要,为证明小胡是用人单位的执行董事而签署的,双方并未实质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比如入股协议书等;

 

二、争议焦点

       书面的劳动合同能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法院判决

       小胡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四、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以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为判断依据。本案中,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股东及董事,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接受过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为对外融资完善手续的需要,所获得的款项亦与融资情况有关。故仅凭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尚不足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一)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过程来看,劳动者并非通过针对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而是基于投融资事宜与用人单位创始人签订入股协议书进行合作,约定其以个人价值入股,股份包括分红权和股票权,其履行股东职责的表现为给用人单位带来大额融资或者等值的资本运作价值。

      (二)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并无具体职务,除进行融资活动之外未在用人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不受其他股东的安排约束,亦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三)从用人单位业务及劳动者工作内容来看,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为旅游业务,其公司组织框架中亦无融资业务部门,劳动者从事的融资工作并非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融资行为系为公司资本运作层面的事宜,属于劳动者履行股东及董事职责的范畴。

       综上,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五、政策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六、总结与建议

       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一定代表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实操中,还是需要从劳动关系认定的本质角度去逐步分析。建议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尽量避免挂靠类的操作,避免将单位卷入诉讼纠纷中。当然,同样的道理,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代表双方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听笔者下回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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