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发表日期:2022-05-05 09:21:05发表人:安大法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在劳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地也很少有详细界定关联企业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给出了界定标准,即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控制或拥有;(3)在利益上具有关联的其他关系。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一般从业务关联、人事关联、财产关联等方面具体把握。从表象上来看,各企业之间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彼此之间经营业务持续关联,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财产或业务存在混同;有些企业出于业务安排或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可能将员工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使用,导致员工并不固定和一家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由此如何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也显得尤为重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劳动者工资发放、日常用工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去考虑企业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如一旦确定企业间具有关联关系,便可依据本条规定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568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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