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高峰、曾禄平
机构丨江三角法苑
团建一方面可以结合旅行或娱乐帮助员工休闲和放松身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团队成员相互了解交流培养协作团队精神。但同时因为团建项目多涉及文体活动,在团建中也时有意外伤害的情况发生。对于参与公司组织的团建受到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阐述说明,对参加团建受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明晰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 团建活动中受伤后是否能被认定成工伤首先还是需要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参与团建是否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及工作原因这“三工”进行分析。 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1]认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的符合“因工作需要”。但是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是否能够完全等同于体育活动,进而直接适用该答复实践中还是存在诸多争议。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2]中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该规定看似是已经明确了职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第四条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但书条款。实践中各个地区因对与工作是否相关的定义理解不一导致产生不同的裁审口径。对此,江苏省人社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的第八条[3]中,对不属于工作原因的情形进行了否定性列举,如参加单位组织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工伤。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对于参加团建活动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观点不断变化,实践案例中对于该问题更是存在诸多争议。 二、实践案例 案例一、(2019)苏0508行初521号:用人单位组织的非强制参加的休闲娱乐性质活动,不视为工作原因 1.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至31日,某律所在微信群发布消息“所里春游,报名,不吭气的默认放弃”组织全体员工至某户外拓展基地进行拓展训练的团建活动。次日上午,王某在拓展基地内参加悬崖速降项目时发现峭壁湿滑、悬崖过高而未进行速降,从山上原路返回途中不慎滑倒,造成骶骨骨折。后律所就王某所受上述伤害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次日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申请复议维持该决定后不服诉至法院。 2. 法院认定 对于律所组织的活动性质,该活动安排在双休日,并未强制要求参加,且参加人员可携带家属(家属费用自理);活动的内容为真人CS、攀岩、悬崖速降、野炊、晚会等项目以休闲娱乐为主,且可自主选择参与与否,故市人社局经综合分析后认定第三人组织的活动属休闲娱乐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不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并未不当。 3. 案件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是王某参加律所组织的活动能否视为因工作原因,主要涉及的是律所组织的活动如何认定。法官主要是从本次活动没有强制员工必须参加以及活动的内容均为娱乐性质从而认定本次活动与工作没有关联,进行认为王某参加团建不能视为工作原因。 案例二、(2020)粤03行终570号:员工团建时进行自主活动受伤的不予认定工伤 1. 基本案情 某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团建,其中《8月3、4日公司团建活动日程安排》的活动中当晚仅有公司组织茶话会和集体赴海滩放礼花的活动安排。赵某在放礼花活动结束后与总经理白某下海游泳时不慎溺亡。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未果,赵某亲属诉至法院。 2. 法院认定 公司的日程安排中并没有游泳的活动,赵某下海游泳的行为是其和案外人白某私人之间的活动,白某虽为公司总经理,但不足以认定白某与赵某私人之间约定当晚下海PK游泳属于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故上诉人关于赵某死亡情形应予认定工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3.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公司的团建活动中并不包括游泳等危险活动,赵某下海游泳的行为发生在团建活动之后且不能证明是公司通知组织安排,所以不被认定为工伤。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职工参与团建活动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会从企业组织团建活动的性质或导致职工受伤的活动是否属于团建中公司统一安排的活动来进行考量判定。 三、建议 1.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团建组织中尽量避免开展高风险活动并尽到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积极配合员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手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组织团建活动时还应当根据团建活动实际情况,为员工购买相应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以便充分保护员工的人身健康权益。 2. 对于纯属自愿参加的娱乐性、放松性活动,用人单位在召集开展团建活动时应明确强调自愿参加,避免出现如不参加需要请假等安排。对于自愿参加活动的人员,必要时可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明确本次活动非工作原因,完全出于本人个人意愿,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等。 3. 对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用人单位在开展团建活动时应当制定活动日程安排,明确团建中各项集体活动的时间区间与自由活动时间,并对员工自由活动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给予提醒。尽量降低活动中发生意外风险的概率。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