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3月21日,重庆一女子称自己在某公司就职,上班后才得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无任何工资,向公司讨说法时反遭老板打电话侮辱,直呼女子“不要脸”,“没见过钱”,并称要让该女孩怕这个世界。
视频显示,该女子来到公司讨要说法,与公司老板通话,该女子表示:“无薪试岗我能接受,但是你们要提前跟我说。不能等我上了一阵子班之后,跟我说没有工资。上了班结果没有工资,相信这世界上是个人都受不了。”
另据九派新闻视频报道,当事人周女士称,自己入职的时候公司完全没有说无薪试岗这回事,对方讲的是无责底薪,第一个月工资5000元。结果之后被公司以不能接受无薪试岗为由辞退。于是周女士找到对方要工资,但对方表示让周女士直接去告,期间警察有帮忙调解,但警察一走,公司老板就打电话来骂周女士。
对此,该店副店长曾先生回应称,该女子系其朋友介绍来上班,自己没有面试过她。曾店长还表示,这七天周女士没有正式上岗,只是在培训,辞退她的理由也是因为其多次参加考核未通过,而自己公司规定就是培训不通过不会给工资。
公司上述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评析」
不合法。
试用期没工资,即便劳动者能接受也不合法。
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双方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培训的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故自培训开始之日起,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通俗的来说是指该培训劳动者是否有权利说不,培训内容是否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基本一致。满足前述情况,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可以初步判断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所谓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
狭义的理解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之日。广义的理解为用人单位将该劳动力居于自己控制,已经实施管理并为其日后实际使用该劳动力做准备的情形。
据此,倘若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在提供劳动之前,经过公司安排的岗前培训,在该期间双方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相关的培训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劳动关系自参加有关岗前培训、学习之日起建立。
有些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山东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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