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者能否被迫解除

发表日期:2023-03-29 09:56:27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律规定就是实操中常说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并且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成功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天小编主要分享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从而可以使得劳动者被迫解除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呢?

小编经过各地区大量案例的检索,发现该争议焦点还是逃不过劳动争议的特点:各地观点相差较异。接下来,让我们感受一下各地裁判案例中的认定方向吧!希望在实操中给到小伙们帮助。

一、北京——属于

(一)(2022)京03民终6559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以其不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为由拖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二、上海——属于

(一)(2021)沪0115民初45961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确未支付劳动者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也未提供其他合理由,故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广东——有分歧,深圳地区认为属于

(一)(2022)粤0607民初4039号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故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二)(2022)粤06民终9875号案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而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2021)粤03民终13580号案(深圳)法院认为:劳动者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事实,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四)(2021)粤03民终8063号案(深圳)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江苏——不属于

(一)(2022)苏0585民初466号案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浙江——不属于

(一)《浙高法民一〔2019〕1号》文通知第九点: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狠简单粗暴^_^)

(二)(2022)浙1023民初3845号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工伤保险待遇的范畴,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劳动者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2019)浙01民终4432号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公积金缴纳及社会保险基数问题亦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天津——有分歧,近年裁判口径可能有变化

(一)(2019)津02民终5492号案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基于劳动者工伤休息而得到的待遇,其性质为工伤保险待遇,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2019)津民申1587号案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协商调岗,待遇减少,但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2022)津01民终6975号案法院认为:劳动者于2021年8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25日解除,而相应的差额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汇款方式予以补齐,故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七、安徽——不属于

(一)合肥中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向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不是员工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要义。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和地方政策不同,法院在个案中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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