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小伙伴咨询到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到底是➗20.83天,还是➗21.75天来计算?今天小编再次为大家巩固这些月天数由来的知识点,毕竟马上又到五一小长假了,不可避免的会有h r 小伙伴计算加班工资的问题。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以上就是20.83天的由来。从公式中可以看出,11天的法定节假日刨除在外,是平均的实际工作日。工作日代表要计薪,但是不工作日不代表不要计薪。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也是计薪的,不上班也照样领工资。所以计薪日也应运而生: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就是21.75天的由来,即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在里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里面明确规定了: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所以从合规层面,加班工资的计算日工资基数,也是月工资基数除以21.75天。——依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
当然,实操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每月的月工资时,特别是在有新老员工入离职缺勤的情况下,折算工资并不是用21.75来计算,而是按照每月实际的计薪天数作为标准,有的甚至每月也抛出了法定节假日(若当月也有的话),这也无可厚非,只要提供合理的解释,一般不会认定为“计算错误”。
小编认为:除了加班工资需要严格按照21.75来计算日工资标准之外,每月的工资折算,因各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加上没有主观恶意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不会被裁定为“少发不发员工工资”,且那样计算不一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但是,用人单位务必注意:一旦选定每月工资折算方法就不能轻易改变,甚至因人而异,或者按照较少的计算方法计算给劳动者。这样就会有恶意少发工资的嫌疑在里面,一旦员工有异议仲裁的话,仲裁法院可能会更偏向员工多一点。用人单位务必注意哦。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和各地方性的政策不同,法院在个案中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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