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尚未毕业提前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需根据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人设部的答复,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工作的视为勤工俭学不能视作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即将毕业的高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 京高法发[2014]220号)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并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有相应报酬;该工作的内容系与该单位的主要经营有所关系关联。
那么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得出,若在校生在暑假打工由于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并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其目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求,那么在校生仅仅利用暑假期间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视作勤工俭学。
倘若在校生已完成学业提前入职,而且毕业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应认定双方自入职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关系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一方面王某在进入某汽车 销售公司时已经年满21周岁,已经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年龄,另一方面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21年7月、8月通知王某继续返岗工作,可以认定王某是以与某汽车销售公司 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进入该公司,故王某在某汽车司所从事的工作并不同于大学生以社会实践为目的而进行的实习,双方劳动关系应自王某入职公司时,即2021年5月2日起建立。
参考案例:北京三中院“就业优先战略”十大典型案例: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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