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工的二倍工资起算点

发表日期:2023-06-28 10:13:56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知: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那么,上述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会同样适用到“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满一个月内”吗?

毕竟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也有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小编带着这样的疑问,为大家检索、梳理和总结,现分享给大家,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观点一:自合同期满次日起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一个月的缓冲期

持该观点的认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与续订劳动合同在预期上存在明显区别。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之间需要一个适应、协商的过程,给予一个月的合同签订宽限期是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而续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已经非常了解,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用工应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应强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告知劳动者是否续订、以何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完成续订手续,无须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用人单位应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支持:(2021)京03民终6668号、(2021)京02民终7836号、(2022)粤0111民初5498号

观点二:自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给予一个月的缓冲期

持该观点的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了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使是续签合同,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应当同样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也照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比如,2015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七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答: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但劳动者明确提出重新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提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从超过一个月的次日起到续订劳动合同时止应支付二倍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

再比如,(2022)粤01民终6433号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公司的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但因劳动者从2019年7月1日开始休产假至2020年1月24日,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2020年1月24日,即在用人单位分公司注销登记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在2020年2月25日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故应当支付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总结与建议

小编持保守态度,针对本文争议焦点,倾向于上述观点一。因为观点二是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延长适用,具有主观性。有些地区甚至对于用人单位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作出更高的要求,而不是还给到用人单位到期后一个月的缓冲期。

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而直接在劳动合同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话,除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外,还需要支付劳动者三十日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再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还是那句话,并无对错之分。在劳资关系管理过程中,毕竟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占据主导地位。用人单位对自身要求严格一点,总不会错。建议用人单位无论是在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还是续用工之日,都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的管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成本支出。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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