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医疗补助费发放的前提条件

发表日期:2023-07-03 10:23:35发表人:安大法援

医疗补助费在劳动关系实操中遇到的争议点不少,今天为大家简单分享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享有医疗补助费。希望对大家在实践中有所帮助。

提醒:本文分享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引发的医疗补助费,并非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更不是其他医疗补助等费用;

一、医疗补助费法律渊源

1、《劳部发〔1994〕481号》(失效)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四)、35条通知: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各地医疗补助费的发放规定

(一)北京市

1、2002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上海市

1、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三)广东省

1、《粤高法发〔2018〕2号文》第十一条: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江苏省

1、200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1998年苏州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文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浙江省

1、宁波市2015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及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款项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如何适用?后两者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是否仍适用?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所针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对同一情形的法律后果和应遵循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后两者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三、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是医疗补助费发放的必要条件

1、2011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8.7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虽然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但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用人单位除应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

2、北京案例说理(鉴定是前提):“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此可见,前述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用人单位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而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该条仅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而本案中,吴静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中梁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亦非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医疗未终结或期满,因此,吴静要求中梁御公司、北京易才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20)京02民终9551号、    (2020)京03民终11504号

3、北京案例说理(what?!不支付医疗补助费!):“关于刘连桂主张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1994]481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及“增加医疗补助费”,该文件已被废止,用人单位不再负有支付“医疗补助费”及“增加医疗补助费”的义务。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5条、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均是为落实481号文件第六条而作出的规定,应随该文件的废止而停止执行;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覆盖范围的扩大,医疗补助费的功能已经被社会保险取代;《劳动合同法》关于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可推定为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劳动者因自身伤病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如果让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其医疗待遇标准可能高于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标准,基于上述原因,对刘连桂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2019)京02民终15291号

4、上海案例说理(以医疗期满解除,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无需鉴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上诺公司确系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当支付李婷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以及不低于李婷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2020)沪01民终4741号

5、上海案例说理(以医疗期满解除,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无需鉴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除此以外,法律对于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获得医疗补助费并未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的主张并无依据,故原告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2020)沪0109民初119号、(2020)沪02民终5758号

6、上海案例说理(以医疗期满解除,医疗补助费的需要鉴定):“对于郭晶磊要求梅陇镇社区事务所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郭晶磊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该项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审法院对此已作了详尽地阐述,其观点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2020)沪01民终7115号

四、总结与建议

根据上述各地的医疗补助费发放条件案例可知,医疗补助费发放条件都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但是是否需要鉴定,各地有不一样的规定,甚至同一地区还会有不同的裁审倾向性意见。所以具体还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以及经典案例来综合判断;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医疗补助费;或者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争取双方都能有个满意的结果,协商不了的,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已出案例判决来综合把握支付方向,并向劳动者做好解释工作。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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