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同意不接收就无效吗?

发表日期:2023-07-06 10:50:25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同意不接收就无效吗?

「法律解答」

大错特错。

这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者的一种抗辩事由。劳动者将规章制度与民事合同的性质搞混,从而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条在这方面讲的十分清楚。用人单位是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职职工征求意见和提案。

可见,法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平等、民主协商是程序性的要求,最终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因此,倘若用人单位已履行完前述程序并「告知」了劳动者,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对劳动者生效。劳动者是否同意并不影响结果。即便劳动者不签收,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公告、张贴告示、邮寄等多种方式送达。可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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