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什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给经济补偿是错的?
「法律解答」
在很多老板眼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就完事了,还要给补偿觉得匪夷所思。
但法律规定恰好与老板的认知相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立法者看来,用人单位招录员工后有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与指导的义务,使劳动者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并且认为用人单位付出前述成本有利于提高自身生产力,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招工成本、试错成本,更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另外,立法者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并非自己主观原因导致的无法完成工作成果,而是劳动者可能因社会生产力等科技水平的提高而导致自身工作能力下降,或因年龄增长而导致工作能下降,或遭受用人单位剥削而无暇提高自身能力,故立法者将该款规定定义为「非过失性辞退」,即并非劳动者本人过失而导致的不能胜任工作。
显然,这一点与老板认知的不能胜任工作在主观程度上有所区别。通俗的来说,老板眼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劳动者故意不好好干活、消极怠工。
而这种情形,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对于老板认为何种情形属于消极怠工、不好好工作,那么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制度,经过民主公示,从而避免制度不合法导致用人单位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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