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最近接到不少咨询,很多企业反映,有些劳动者过了五年、六年都过来找事,要告公司,而且这些劳动者大多均是自愿离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却还是输了官司赔了钱。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又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伤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为什么劳动者自愿离职后仲裁仍可能获胜?
「法律解答」
劳动者自愿离职,用人单位可以此抗辩不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因为劳动者自愿离职之行为,不属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系劳动者放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换而言之,倘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那么就可以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一步意味着,倘若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劳动争议,譬如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的工资、未支付的各项福利待遇等争议。
故用人单位仍有面临仲裁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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