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入职未缴纳,发生工伤后补缴社保,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发表日期:2023-09-05 09:30:54发表人:安大法援

该种情形能否部分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实操中认定中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凡是发生工伤后再补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比如,在(2022)甘0821民初140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用人单位在与被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法尽快缴纳工伤保险,然用人单位却在发生工伤后才补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明知职工一旦开始工作便有出现工伤的风险,却未尽快缴纳,而是在事后缴纳,故赔偿主体应为用人单位。

也有观点认为:补缴可以。补缴之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比如已经产生的医疗费。但是补缴之后,产生的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诸如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比如,在(2022)桂12民终1117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从2015年1月起,未为劳动者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后于2020年8月18日起重新为劳动者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故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前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鉴于本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已支付给用人单位转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72.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583.30元,已履行其法定义务,故本案可将全部应赔偿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里注意,如果当地允许补缴,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的补缴操作一定是“补全”。小编就遇到过一起案例,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但是没有补齐全,最终社保局驳回了单位工伤待遇的书面申请。那毫无疑问,接下来所有的工伤保险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个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