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吗?
「法律解答」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用人单位当然无权单方任意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实际上,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对劳动者有利,劳动者不会提出异议,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认可其效力。故为了提高效率以及确认实践中出现的这类变化。最高院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劳动者在发现作出不利变更和影响时及时提出异议或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
用人单位可以随便变更规章制度,但有一定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规章制度分为狭义的以及广义的两类。
我国广泛适用的属于狭义的规章制度,通过设定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奖惩措施等内容来管理员工,从而激励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广义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用人单位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等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大多情况下,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企业通常不会对违反该制度作出严厉的处罚,由企业在内部进行协调重整即可。同样的,法律法规中也能见到一些形式上的条文,即没有损害后果和法律责任,认为这些内容没有达到必须予以苛处的情形。
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内容针对的是前者,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做出设定权利、义务的消极变更。概括的来说指不利益变更。
因此,倘若用人单位变更规章制度并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随意变更,无需民主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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