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产假期间工资计发标准

发表日期:2023-10-11 10:55:11发表人:安大法援

我们都知道,当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时,产假期间的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支付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呢?小编经过大大大大量的检索,发现主要有三种计算方式,借此机会总结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种计算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比如,2009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37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第二种计算标准: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比如,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修正)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种计算标准:按照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比如,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22修改)

第十三条: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小编分享的标准来看,关于本文争议焦点在实操中存在不同的论述,也很正常哈啊。并没有对错之分。

小编认为——

1、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首选友好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用人单位更应该秉承友好的态度,毕竟己方“违法在先”,未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生育保险);

2、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相对固定的,那么原工资工资与平均工资也相差无几了;

3、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不固定的,那么取平均工资相对公平合理;

4、即使用人单位参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进行计发,也是需要结合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若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也需要补足的;当然,若生育津贴标准更高的,劳动者主张按照该标准计发的也有实践基础,不过这个数据一般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除非参考已经领取过的生育女职工的标准。总之,小编认为: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就高选择这一原则不会因为用人单位有无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改变。

最后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哦!发生争议,计算标准更会倾向于劳动者,O(∩_∩)O~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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