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实践中,该争议焦点的认定观点分歧不大。普遍倾向认为需要顺延至女职工三期结束。也就是哺乳期结束。
那么,最新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上述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相冲突?
答案是否定的:不冲突哈!
两个条款并不矛盾,本质上更没有冲突。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仍然需要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并非产假结束。具体理由如下——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前提明确得很清楚,是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那么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顺延到产假结束,并未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条款并没有写明女职工处于“三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顺延到产假结束。所以,我国的文字博大精深,这个角度解读,是不是没毛病。
2、《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着重的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若本次修订,侧面间接降低了女职工的保护,也不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
3、即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冲突,有歧义。那么在劳动争议领域,小编认为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顺便分享一个知识点:哺乳期是到什么时候?
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里有明确的答复: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职工都应按本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所以哺乳期就是从小孩出生之日开始计算一年止。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各地的裁判口径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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