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抗辩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有用吗?
「法律解答」
有用。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可以存在劳务关系,而是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并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因此有人认为《民法典》否认了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可以存在劳务关系。显然这种理解是荒谬的。民法遵循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典》并没有禁止,便是可以存在。
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进行抗辩是可以的。
但是,经查,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这种抗辩便无法得到裁判者的认同。因为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变相规避劳动关系的形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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