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经济补偿金纳税知识点

发表日期:2023-10-24 09:04:39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这就是大家日常理解的“经济补偿金免税”的规定来源。

今天分享的争议焦点并不是经济补偿金免征额,也不是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免税”,毕竟文件已经规定得比较明确了。

本文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上述规定,有免征额?

答:从规定层面,不适用。因为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结束劳动关系的方式。

比如,在(2016)沪01行终1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本质上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则系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属合同自然终止,不同于《通知》规定的情况,故不具备适用《通知》规定的前提。该项通知系考虑到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面临的特殊困境,而专门对该类人员作出的有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当然,小编也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热线,答复非常确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适用上述通知免税的规定。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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