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者一方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有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明确规定。考虑到有时是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比如重庆一判例认为:劳动者于2019年3月4日提出辞职申请,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用人大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不符合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于2019年3月8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属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亦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2019)渝0110民初5166号
比如山西太原一判例认为:因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017)晋01民终2633号
再比如四川绵阳一判例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2013)游民初字第2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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