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在医疗(生育)基金未直接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或未及时向用人单位账户打款的情况下,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垫付?
「法律解答」
部分地方有明确规定。
广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按月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不降低、按时向女职工发放工资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故若用人单位未先行垫付的,女职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恐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女职工产假期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不符合劳动法立法目的,用人单位完全不向女职工支付工资报酬,不仅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提高婴儿生存的风险。用人单位不能以医疗基金尚未拨款为由不予支付。而且该笔款项以及收入是可以确定的,完全可以由医疗基金予以填平,并不存在实际损失。
但鉴于垫付钱款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流动性风险,使得中小微企业暂时陷入经营困难,故笔者在这建议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塑造良好营商环境降低用人单位的资金压力,以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小或避免此等情形的出现。
虽然这项解除权可能在实践中的意义不大,譬如女职工行使了被迫解除权,则会损失后面的生育津贴及哺乳期待遇,但倘若其工龄足够长且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则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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