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官司(劳动仲裁)赢了,对方公司还在经营却没有能力还钱,法院可以终结执行吗?
「法律解答」
可以的。
对方公司仍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没有执行到钱,有很多种可能。譬如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有对外有应收账款尚未收回或确权,公司可拍卖的财产远大于实际应付工资报酬、债权等等。
有人说不对,法院应该去公司搜查一下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显然,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是有权开具搜查令,而并非必须开具。即便最高院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也未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完成搜查才能终结本次程序。 为何不如此规定,这一点在实践中很好理解。执行法院资源有限,人手不足。倘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配合执行工作,想要请动法官开具搜查令并不那么容易。根据该条规定,搜查令需要院长签发。倘若每个案件都需要搜查结案,院长啥事儿都不用干了,整天当个工具人签字就行,你也根本见不到执行法官,因为人都在去搜查的路上,哪里有空来听你扯闲篇诉苦,更何况法院的执行法官以及法警在数量上不及公安的皮毛。因此,上述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而且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官一个人说了不算。 再进一步来说,实践中法院去搜查也会产生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譬如对方收到消息法院来调查,提前转移财产线索了。在申请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消息走漏。因此,执行是一个反“无间道”的技术活,并没有那么简单和容易。 写在最后。 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公司基本账户里没有钱,或者公司私下通过其他账户收款而规避执行。换而言之,法人想故意做老赖或者不怕做老赖而不想付钱。 此时,正确的破解方法是了解清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账到底是怎么走的或者公司现在是如何持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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