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接到一HR小伙伴咨询:单位一工伤职工,在休息了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正常返岗上班了。上班了3个月后,又感觉身体不适,想要继续休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呢?
今天小编尝试分析,为大家分享给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先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几个阶段概念
第(一)阶段:停工留薪期: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各地认定停工留薪期期限标准不一致)
第(二)阶段: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上述停工留薪期满后,受伤职工仍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一般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阶段:工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指受伤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的工伤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再次复发。具体可以理解为: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定时间后,其工伤部位出现与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病灶和明显客观体征或并发症的情形。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
二、本文重点分享的是第一阶段的停工留薪期期限是否应当连续结算问题
小编认为:应当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
否则实操中对于受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期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且职工受伤后返岗上班,一定程度上代表已经恢复,才能正常提供完整的劳动。若后期仍然因为受伤原因需要休息,就需要考虑是否是工伤复发导致,此种情形可以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这里注意:二次手术与工伤复发是不一样的概念。若不是工伤复发,甚至不是因前次工伤引起的疾病需要休息,劳动者还可以享受医疗期的保护。但是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两者的待遇计发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三、连续计算的政策支持
(一)《温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生效)》规定: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次日起按自然日连续计算
(二)《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文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三)《关于转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四)《陕劳社发〔2008〕46号》文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五)《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四、处理建议
当然,实操中我们肯定会遇到一些极端情况,比如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段时间后,返岗上班,上了一两天还是感觉不适,想要继续休。此时建议用人单位不用较真儿,认为停工留薪期因为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而结束了,否则也不利于鼓励恢复的劳动者积极返岗上班。建议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甚至同意劳动者继续停工留薪休息,以保障和宽慰受伤的职工,毕竟劳动者也是因公受伤,如果单位过于计较,也会引起劳动者的不适,后期在算待遇的时候也会跟单位计较,导致双方丧失良好的合作和信任基础,不利于处理被激发起的矛盾和纠纷。
当然,对于返岗一段时间后又继续想要享受停工留薪期保障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了的,双方可寻求专业机构的鉴定确认,甚至劳动仲裁部门的认定,来解决双方的争议纠纷。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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