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作时间、计薪天数如何计算?

发表日期:2023-11-13 10:48:27发表人:安大法援

大部分用人单位以一个月作为计算工资的周期。理论上来说,上一天班给一天钱,根据工作天数发放工资,工作时间与计薪天数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还真不一致,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的关键是11天的法定节假日,因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也就是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就导致工作时间与计薪时间不一致。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规定,以月为单位,每月的制度工作时间是20.83天,每月的计薪天数为21.75天。

那么,这两个数字具体如何使用呢?

在涉及工作时间的计算时使用20.83,在涉及劳动报酬的计算时使用21.75。

比如,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使用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出劳动者在一个周期内的加班时间;计算出加班时间后,在计算加班工资时,需要使用21.75计算出每天或每小时的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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