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不领营业执照雇工用人就可以不承担劳动合同责任吗?

发表日期:2023-12-29 10:14:08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不领营业执照雇工用人就可以不承担劳动合同责任吗?

「法律解答」

错,而且风险极大。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由此可见,不申领营业执照,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

只要自然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办理主体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但下列情况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可知,倘若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用人单位以及老板不能幸存侥幸心理,不仅要承担劳动法项下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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