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代缴社保能否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表日期:2024-01-26 15:06:40发表人:安大法援

代缴社保,这里特指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为自己家的劳动者,以第三方的名义,缴纳社保。在实操中劳动者很好判断: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在用人单位A公司,但是劳动者打印出来的社保缴纳记录,却是第三方B公司缴纳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争议焦点:用人单位通过代缴方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能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因为“用人单位名义”下,客观上并无该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针对该争议焦点,笔者特地搜寻了数份案例,发现实操中还是存在方向性的分歧判决,其中同一地区的北京不同的中院就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还都标记为经典案例。借此文章分享给大家,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观点一:支持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一)该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劳动者自2010年已入职,但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自2018年12月起才委托案外公司A公司在深圳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劳动者系在北京朝阳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用人单位委托第三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亦认可其委托A公司在深圳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未经过劳动者同意,仅通知过劳动者,劳动者对此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就此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劳动者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裁判信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219号判决书

观点二:不支持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一)该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已由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并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二)裁判信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3734号判决书

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两则案例可知,在劳动争议领域,同一地区不同的法院对于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解读和应用,所以“同案不同判”在实操中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实操中个案细节会有不同,综合也会影响到裁判结果。针对本争议焦点,代缴社保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且目前近些年社保合规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代缴社保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只会越来越明显,裁判口径只会越来越严格和统一。2015年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里就有关于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

一、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社保缴纳在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异地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用工,但是受到用工比例的限制

三、异地用工,通过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者通过关联公司的方式进行用工

四、明确拒绝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想要变更社保缴纳地的不合理需求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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