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劳动合同期限,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
一、劳动者要求续签,单位未续签
1.因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
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仍然用工,但未续签
某些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不签,则用人单位应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支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作者:郑学林、刘敏、于蒙、危浪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一般情况下,为使劳动者对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按时履行相关附随义务,就不会出现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续订法律后果之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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