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认定方向。就上海地区而言,分享几起判决说理部分,让大家感受一下当地的裁判方向。
一、以医疗期满解除,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无需鉴定
(2020)沪01民终474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用人单位确系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以及不低于李婷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020)沪0109民初119号、(2020)沪02民终575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除此以外,法律对于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获得医疗补助费并未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的主张并无依据,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制度依据: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二、以合同期满终止,医疗补助费的需要鉴定
(2020)沪01民终7115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劳动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该项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审法院对此已作了详尽地阐述,其观点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三、总结与建议
实践中,医疗补助费发放条件都是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但是是否需要鉴定,各地有不一样的规定,甚至同一地区还会有不同的裁审倾向性意见。所以具体还需要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以及经典案例来综合判断;建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支付医疗补助费;或者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争取双方都能有个满意的结果,协商不了的,建议用人单位严格参考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已出案例判决来综合把握支付方向,并向劳动者做好解释工作。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各地规定以及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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