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知,工作年限非常重要!在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一利益,包括不限于年休假天数、病假待遇的计发,特别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本文为大家分享的是: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
答案是肯定的!
在2002年1月28日,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了《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明确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例如,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关于军龄是否计算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50号)中,也明确提到: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转业、退伍军人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龄,据此,企业因经营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对首次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转业、退伍军人,企业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将其军龄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例如,在(2019)鲁0891民初429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退伍后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对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将军龄一并计入。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解读不完整,对其观点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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