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法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2009年12月,徐某到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为徐某参加养老保险。徐某在至某公司处工作前,无固定工作,亦未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6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2023年1月,某公司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就社保待遇损失诉至法院。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6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某公司应按照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连云港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徐某在某公司工作时间为10年7个月,某公司应支付徐某养老保险损失金额为74255.5元(81006元÷12个月×11)。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