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执行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孙公司,能否将实际致人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
「法律解答」
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设立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还可以设立子公司,其子公司还可以进而设立子公司。这就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少量的资金控制更多的「孙」字辈公司。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尤其是大型集团公司,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马云,去踩缝纫机的许家印也干过这样的事情。最近,申请破产重整的红星美凯龙也是典型的代表之一。
《关于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问题的复函》(2006执他字7号)
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八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按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只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在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对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其他弹性规定。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对《执行规定》第八十条不能作扩大适用。
最高院在该答复中的第八十条规定已被《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予以吸收。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爷爷作为被执行人这条路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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