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了,钱是不是彻底要不回来了?
「法律解答」
这一点是反常识的。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宁愿案件执行终本也不希望看到企业破产清算,而且破产清算时间越晚对于企业而言越有利。
理由非常简单,给企业转移、隐匿财产、会计凭证等留下时间,时间越长证据越难以查询和搜集,而且还会影响诸多案件的诉讼时效和期间。最后一点往往最为致命。
因为,大多数债权人到了执行终本后便消极处理,放弃权利实现的机会,不再挣扎,面对残酷的现实。
直到有一天发现自己有机会可以实现债权错过了时效和期间才后悔莫及,人生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此。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一旦企业申请破产,法院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后便会指定破产管理人去查询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而这些破产管理人大多由专业人士组成,譬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有权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追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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