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如何赔偿?

发表日期:2024-07-31 09:27:44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往往面临维权难的情况,在实操中遇到的争议还真不少,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如何赔偿?

「法律解答」

为避免分歧,本文所指的退休返聘人员是指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

该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系很多劳动者关心的话题。

通常情况不适用,但有些地区使用有前提条件。

譬如广东。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社规〔2020〕55号)

本办法所指的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上海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规〔2023〕30号)

 五、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保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大部分保险公司开始收紧对雇主责任险的购买限制,而其他保险产品不能够替代性予以赔偿,即法律允许劳动者主张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双赔,更多企业倾向于在政策范围允许内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参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即便认定该类人员与用人单位方存在雇佣关系,但双方订立的民事合同有效。倘若企业提供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该约定。

倘若没有约定的,则应以侵权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除了向侵权人外,还可以向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情况下,该类人员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向单位主张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常见的费用包括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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