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公司员工。2019年1月,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赵某所受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因赵某伤情未稳定,应于2021年1月再鉴定。但2020年11月23日,赵某在医院不治身亡。后赵某的继承人要求某公司支付2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96元,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并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延长,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赵某自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持续在医院接受治疗,直至死亡。显然,在此期间,赵某的身体状况不可能恢复工作,延长停工留薪期确有必要,遂判决某公司向赵某的继承人支付2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典型意义】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应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前提,然而少数伤情较重、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在病情未稳定前并不具备鉴定可能性。如果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确实难以恢复正常工作,甚至不具有提供劳动的能力,且一直处于不断接受治疗的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和相关病历证明材料,直接予以适当延长。
摘自2023年度无锡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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