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6日,刘某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2年3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双方未续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刘某某向公司主张2022年3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未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0000元。
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自期满之日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订立,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履行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等附随义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并不能据此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自入职某公司后,共订立两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和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22年3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刘某某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因某公司在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实发刘某某工资220000元,故该期间另一倍工资为220000元/12个月×11个月=201666.67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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