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1日,丁某入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丁某在该公司下属电缆网部门担任运营专员。
2021年4月1日,丁某所在电缆网部门被整体并入某能源股份公司,并于2022年3月13日归属品牌文化部管理,双方未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5月起,丁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并以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7月16日,丁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某能源股份公司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能源股份公司于次日收悉。
丁某要求某能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335.39元。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二倍工资罚则”是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某能源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属于远东控股集团系公司,且当地政府亦认可因某能源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跨员工调配量大,同意远东系各子公司员工调配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主体不做变更,故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能源股份公司为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混同、交叉用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系连续计算,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实质影响。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形中,关联公司已实际履行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且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系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和履行,丁某所在电缆网部门被整体并入某能源股份公司后,丁某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受到影响,故丁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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