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未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发表日期:2024-08-16 14:32:41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谢某某在某公司处从事泵车驾驶员工作。

2023年3月,谢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3000元。仲裁庭审中,公司提交《劳务合同协议书》以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谢某某主张该《劳务合同协议书》中“谢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向鉴定机构预缴了鉴定费3680元。

2023年9月15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23日”、甲方为公司、乙方为谢某某的《劳务合同协议书》第4页“乙方(签字)”落款处“谢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023年11月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7234.23元、鉴定费368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23年12月4日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虽属于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主要用于规制用人单位主观恶意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则未作任何表述。根据法律规制的目的和诚信原则,在用人单位不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其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简单仅以结果论,还需要考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

本案中,尽管公司主张该公司已与谢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据经鉴定其中谢某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故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公司已与谢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本案审理中,公司未提交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公司应向谢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案号:(2024)苏09民终2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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