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超龄到单位工作,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不支持!

发表日期:2024-08-19 09:25:32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9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8年12月,王某至江阴某光伏公司工作,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7月18日,王某因摔伤就医治疗。

2023年6月19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决与江阴某光伏公司自2018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6月19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的,因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王某出生日期为1964年3月9日,按照王某的主张,其于2018年12月入职江阴某光伏公司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对其主张与江阴某光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王某到江阴某光伏公司工作时已超过五十周岁,虽然王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非江阴某光伏公司原因所致,且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故王某主张双方属于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于王某主张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底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号:(2024)苏02民终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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