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为什么要承担工伤责任?

发表日期:2024-08-21 14:18:31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0日,徐某、马某、张某签订《三方项目合作协议书》,三方自愿合作经营某公司,但公司并未办理注册登记。
2018年5月22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承担责任。
2021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事故伤害赔偿判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王某家属,非法用工单位公司(未经依法登记、备案),非法用工人徐某、马某,判定王某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
王某家属请求:马某、徐某赔偿各项损失1101880元(一次性赔偿金727920元、交通费10000元、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363960元)。
法院认为
关于法院能否受理本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该条款规定了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享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故徐某、马某不应仅根据上述第七条的规定理解为王某家属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事故伤害赔偿判定决定书》,判定徐某、马某为非法用工人,判定王某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
故徐某、马某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王某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故一次性赔偿金应为36396元×20=727920元。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计算,故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应为36396元×10=363960元,扣除侵权人赔偿的丧葬费,徐某、马某还应给付丧葬补助等赔偿金329307.5元(363960元-34652.5元)。
案号:(2024)苏07民终3499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