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认为,用人单位的经营与决策并非由劳动者决定。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的指令与管理从事日常工作,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经营利润也归用人单位所有,而劳动者则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
换而言之,劳动者是通过出卖劳动力以及时间来获得收入的个人,而企业是通过享受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获得收益的组织,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到一定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1.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2.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约或违规行为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该项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予以证明。
而且用人单位倘若要扣除工资的有一定限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用人单位在实践中想要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困难重重,实践中有绝大部分企业倒在举证责任上。
最高法最近将一则案例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以及裁判规则。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兵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 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 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李某兵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 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兵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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