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后,就必须签无固定期吗?

发表日期:2024-08-26 14:18:24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

2020年3月和2021年1月,公司分别与张三订立2份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8日,公司向张三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决定在张三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适用的前提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一)(二)(三)项系具体适用的情形,故在本案中,在张三未明确表示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视为张三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从法律的体系解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已经对适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是可知,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适用的前提已经明确为劳动者同意续订的,那么对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再理解为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才续订,明显与前面规定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适用前提相冲突。

故本院认定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张三未作出不续订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张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此情况下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案号:(2023)吉民再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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