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拖欠哪些“工资”时,提出被迫离职要小心?
「法律解答」
实践中,有不少劳动报酬顶着「工资」的名义,多少有点沾亲带故的,但法律上并不认可其具有工资的性质,我们称这种现象为反常识。这就意味着对劳动者而言就个坑,劳动者需谨慎甄别,否则很容易就掉到坑里爬不起来。
现在我们来认识一下,工资的亲戚们:
一、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的差额对用人单位具有惩罚性,系作为一项惩罚公司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二、未休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是福利待遇,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休,可以折算为工资的部分也属于福利待遇,故具有福利性质。
三、年终奖
年终奖看上去人畜无害,跟工资不搭边,但实践里真有人以此为由主张被迫离职,最终尝到败诉的苦果。因为年终奖属于广义的工资组成部分,这是由国家统计局定义的,不少劳动者可能会受到互联网普法的影响上了当。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加班工资
坑害了不少劳动者的工资系近亲属。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不能提出被迫离职。
五、停工停产待岗工资(有争议)
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一个月内是按正常工资标准发,超过一个月按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比例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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