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张三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检查员,实行两个白班、两个中班、一个休息日、两个夜班、一个休息日,每个班8小时的工作模式。
2023年4月10日,张三向车间主任李四请假,理由为2023年3月、4月加班了,补休去参加展会,某公司认为请假理由并非必须请假的理由,不予批准,张三在未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
2023年4月16日,某公司以张三2023年4月11日到4月14日均未到岗上班作出关于解除张三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三调休未经批准未到岗的行为能否被认为旷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
调休是劳动者以自己休息的时间额外为单位提供劳动,本质上属于加班行为,调休不属于请假的范畴,应属于考勤管理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以3月、4月加的班,提出补休去参加展会,属于将之前享有的休息权在4月份实现,某公司仅以参加展会不属于必须请假理由不予批准,未考虑到调休的问题,上述行为已经阻碍了劳动者张三休息权的实现,继而又以缺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有悖于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
综上所述,某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理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虽为了参加会展向领导提出补休未经批准,但其在请假之前的工作中存在加班的事实,其提出补休去参加展会,属于将自己休息权在4月份得到实现,这也是张三对自己休息权利的一种处理方式。某公司仅以张三缺勤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该决定有悖于法律对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
故此,原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某公司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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