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经济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发表日期:2024-09-25 14:37:44发表人:安大法援

小编今天参加一起劳动争议庭审,劳动者方同时主张了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借此机会为大家分享本文的争议焦点,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严格意义上,这并不算是一个争议焦点,因为实践中并没有争议!即不可以兼得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合法解除劳动者的前提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实操中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自己是合法解除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除了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外,是否需要同时承担代通知金呢?

实操中的案例基本没有支持的。普遍认为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是有法律铭文规定的,即劳动者可以主张2N的经济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两者取其一。若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被判恢复劳动关系,而额外还需要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岂不是互相矛盾。所以实践中一般无法得到该两项请求的全部支持。

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六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

再比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确定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

无独有偶,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能否兼得,在实操中是有分歧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思想,以医疗期满合法解除劳动者需要支付N+6,那么以该条理由违法解除劳动者的,更需要支付2N+6了。关于这点小编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有详细的分析。

所以,同一规定不同类型在实操中的解读和适用就完全不一样的了。无畏对与错,只是个案细节不同,法院平衡的利益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同而已,结果自然会不同。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践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