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为何用人单位承认是员工了还要判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劳动关系是身份关系,不能适用自认的规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八条
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方式有很多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不少行业存在一定乱象,譬如挂靠资格证、社保代缴、为了通过资质审核等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企业并不需要劳动者上班打卡考勤,也不发放工资。那么从事实履行的角度来看,双方就不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因此即便签订劳动合同也会不存在劳动关系。
往往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会下意识的认为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并非如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使用劳动力以及使用劳动力成果的要求与提供劳动力的主体签订不同的合同,从而更好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降低用人成本。
另外,在实践中,劳动者也会下意识的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结果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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