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签了竞业协议,离职后公司不给补偿,协议还有效吗?
「法律解答」
协议有效。
公司经通知拒不支付,或者履行三个月后你不想继续履行,建议仲裁解除。
肯定观点:即便劳动者没有经过催告、通知的环节,可以单方解除与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约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民商事合同,无必要完全照搬民法典相关程序,从保护弱势和法律知识不足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只要单位拖欠经济补偿客观上达到3个月,劳动者就可以直接起诉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而不必拘泥于催告和通知程序。[1]
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2]
否定观点: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要件的情况下并不产生当然解除的效力,只有通过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合同被解除。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国平并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有关协议仍然有效。[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前,仍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4]
笔者支持否定观点。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意思表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提出,后者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换而言之,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此认定劳动者以默示方式作出没有法律依据。再者,此等默示解除合同的方式并没有送达对方,不仅难以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也容易造成用人单位诉讼成本的提高、社会资源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鉴于实践中争议极大,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了解当时各地的司法实践的倾向性。
[1]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2]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3]参考,(2016)沪01民终7931号
[4]参考,(2015)苏中民终字第5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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