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事项起诉的,裁决是否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全案审查还是部分审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对当事人的起诉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审查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请为限,对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当事人部分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整体未生效,对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事项,如果不进入审理并作出判决,那么该部分仲裁裁决事项将失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3、未起诉事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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